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9号关于征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10-05
  【生效日期】2008-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关于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开展乳品中含"三聚氰胺"检测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8年10月2日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了385家经核实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为使乳品企业能够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检测服务,国家质检总局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已公布《名录》之外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要求
  1. 第三方的食品检测机构;
  2. 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3. 具备相应的检测场地、设备、人员和经验;
  4. 能够按照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开展"三聚氰胺"的检测。
  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1. 凡满足"一"中要求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可填报《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报送检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 凡满足"一"中"1、3、4"条件的食品检测机构也可向检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申报表》,并同时向其提出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
  1. 对提出申报的满足"一"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审核;
  2. 对提出申报的满足"一"中"1、3、4"要求的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尽快安排对其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审核,免收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费用;
  3. 对通过审核的检测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4. 对愿意承担"三聚氰胺"检测的食品检测机构,凡条件和能力尚有欠缺的,检测机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请求技术指导,以便尽快满足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要求。
  四、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负责审核所属的满足"一"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通过审核的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发布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送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及时予以公布,供乳制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择使用。
  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络方式
  联 系 人:  谢澄      李文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71   82262769
  传  真:010-82260763   82260761
  Email  :xiec@cnca.gov.cn liwl@cnca.gov.cn
    附件:《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时间:2008-10-12 15:27:02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