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1253号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2008-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改〔2008〕1253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请求批准筹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浙商司投〔2008〕86号)和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名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雪峰集团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为杭州市。拟任董事长为张忠继,拟任总经理为陈继光。
二、该公司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该公司筹建期为一年,到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须经我会批准,方可延长筹建期。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五、该公司筹建完毕,应及时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