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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八、其 他
196.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一九八七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
时间:2008-04-29 11:21: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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