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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意见 |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水电厅 川劳资[1995]5号(有效) 各市、地、州劳动局、财政局、水电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430号文件《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贯彻执行水利艰苦岗位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执行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严格按《享受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岗位(工程)名称》所列岗位(工种)执行。 二、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的标准分为1.2元、1元、0.8元3种。 (一)《享受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岗位(工种)名称》中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岗位(工种)每人每天1.2元; (二)《享受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岗位(工程)名称》中第八条规定的岗位(工程)(除在血吸虫疫区直接接触疫水的职工)每人每天1元; (三)在血吸虫疫区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直接接触疫水的职工每人每天0.8元。 三、审批权限 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由企业根据享受艰苦岗位(工种)人数,按每人每个工作日平均提高1元的标准确定增资额度后,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查和劳动、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的使用 企业由此建立的艰苦岗位津贴,既可用于提高岗位工资标准(试行了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亦可作为岗位津贴发放,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企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的增资额,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额挂钩办法的企业,列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亏盈指标。 六、执行时间 我省水利艰苦岗位津贴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企业亦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推迟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时间。 发布日期:19950208 执行日期:19950101 |
时间:2008-10-13 08:28: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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