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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8号

颁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失业登记程序,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加强就业服务,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未就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二、失业登记对象

    (一)未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肄)业生。

    (二)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

    (三)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人员。

    (五)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人员。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就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就业人员。

    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自愿办理失业登记。

    1、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2、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4、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人事、民政、军转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登记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本《通知》失业登记范围和对象的人员,自愿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审后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

    以上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区、街道、县(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做好失业人员相关信息台帐的记载,输入微机管理,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四、《失业证》的管理和使用

    (一)《失业证》采取实名制,仅限持证本人使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优惠政策,失业前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凭本证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一次失业登记在本年度内有效,

    在有效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应持当地社区未就业的证明材料,按原发证程序办理年审。年审机构要做好验证记录和享受优惠政策记录。

    (三)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告,并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失业证》中注明,《失业证》由本人保管。若再次失业,可持原《失业证》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3、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5、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

    6、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四)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持有的《失业证》同时作废。

    1、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地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五)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应凭其《失业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失业证》上注明招聘日期,聘用期限,按规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如再次失业,《失业证》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和审核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依据之一。

    (六)对符合本《通知》失业登记范围的人员首次进行登记失业时发放新的《失业证》;对持原《失业证》的在年度审验时,换发新的《失业证》,其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持有的原《失业证》,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换发新的《失业证》。换发新证时要做好已享受优惠政策和已享受待遇的记录工作。

    (七)《失业证》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设计印制,免费发放,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五、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失业证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州、地、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规范管理本辖区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并负责统计上报工作(报软盘)。

    2、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并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办证、发放、验证、年审、档案管理、失业金发放等工作。

    (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失业登记复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申报、复核工作。

    2、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负责本级失业人员的统计和报表汇总(软盘)上报工作。

    4、接受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的确认或委托社区对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确认,并指导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好失业人员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失业登记初审、失业人员管理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的确认、初审。

    2、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负责跟踪服务。

    3、定期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建立失业人员的统计台帐,并开展有关工作。

    4、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的统计和报表上报工作,及时将失业人员动态信息输入计算机。

    5、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创业项目信息。

    6、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时间:2008-10-13 09:31:5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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