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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劳仲委字[2000]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本着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的原则,现就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驻乌鲁木齐市的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军队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驻其它地州市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外省区驻疆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三、各地州市驻异地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管辖。 四、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五、若工资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布日期:20000816 执行日期:20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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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09:36: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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