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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仲裁员办案补助的通知 |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关[1997]21号 各地、市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0号)第十八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应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和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第48号令发布的《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标准执行"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精神,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补助标准 1、 专职劳动仲裁员实行固定办案补助与每案补助相结合,每人每月固定办案补助为30元,每结一案每人另行补助30元。 2、 兼职劳动仲裁员实行每案补助,每结一案每人补助30元。 二、 享受补助的范围及条件 1、 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专、兼职仲裁职工证书。并在劳动仲裁岗位的,具体参加办案的专、兼职劳动仲裁员。 2、 每案补助必须自邕至终从立案、开庭到结案为标准,未结案的案件,或零星参加办案的人员,不予补助。 3、 每案补助应以案计算,不得以办案时间长为由另行追加补助标准。 三、 应建立办案补助登记、审批和领取手续,做到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四、 办案补助经费从收取的劳动仲裁费和相关经费中列支。 发布日期:19970610 执行日期:199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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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15:10: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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