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07月22日) 监法复字(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部内各厅、司: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的监察厅、局反映,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律师受被调查人委托担任代理人,要求查阅案件档案或陪同被调查人接受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询问对此如何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及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活动。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政纪案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查处政纪案件也不属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事件。因此,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律师介入政纪案件调查活动的要求,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