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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加强司法审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高法[1996]2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全省的审判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发展经济,稳、准、狠的打击犯罪分子的活动,在审理案件中进一步地分清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分清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保护合法,纠正违法,打击犯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稳定大局,现将有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加强司法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全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凡涉及到司法鉴定技术问题,需作司法鉴定的一律委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一、鉴定案件的受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根据鉴定人的请求,应当在我省具有司法鉴定权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一方或双方以上的鉴定人审请鉴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申请复核,或者也可随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可委托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鉴定人认为需要,在不同级别法院的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办案单位需出具证明,以函件或派员报送材料和申请鉴定书,不得由申请鉴定人携带材料前往鉴定部门进行。 3、司法技术鉴定人员要严格依法办案,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真相,依法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进行准确无误的鉴定,如发现鉴定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的八不准》规定,将依照审判纪律,给予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二、鉴定案件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申、执行等案件中涉及到司法会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质量勘验、产品质量,资产评估技术鉴定时,一律委托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审理、判案的依据。审判人员自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一律无效,各业务庭室不予签发,审判委员会不予讨论。由于没有经过司法技术鉴定而出现错判、误判的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中的有关规定处罚。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为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件首先根据诉讼程序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进行鉴定,未成立机构和重大疑难案件需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有复核权。 3、受理法人、团体、公民个人委托的诉前调解鉴定案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进入诉讼程序后,仍具有法律效力。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 工作 通知 抄送:省委政法委、最高法院 省人大内司委 省政府法制局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共印500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 1996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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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4 21:32: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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