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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银发〔2004〕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银发〔2004〕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5〕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且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管理的时间区间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申请至贷款本息收回为止,管理内容包括: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包括:条件审查,材料审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参与协查工作。同时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出具贷后追缴意见,并承担相关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材料进行复核,指导街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台账和开展贷后管理、追缴贷款工作,对借款人员及担保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送;汇总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并报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审议。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方式进行审查,承担规定要求的贷后管理职责,定期向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小额担保基金运行情况。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信息。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需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且已经办理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的《就•;失业证》。

    (二)对开办家政、婚庆、租赁服务、房屋信息、代购代送、货物配送等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具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和办公用品,同时需出具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往来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合作协议、职工花名册等。对于上述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提供信用担保。

    (三)原则上要求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需在同一区级辖区内,二者不在同一区级辖区内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并由借款申请人户籍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经营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协助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需与注册经营地一致(有合法异地经营许可的除外),二者不一致的,需变更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须具备税务登记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调查人员取得的信息一致,借款申请人必须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将不予审核贷款。

 

第四章 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需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房屋产权证、经营地协议。

    (二)贷款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贷款反担保的其他材料以及担保部门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一)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对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居住地、经营地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二)记录受理的借款申请人、主要家庭成员及其反担保方式和经营项目的详细信息。

    (三)受理由上级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或移交的经营地与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事项,并进行协查。协查结束后,填写协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借款申请人的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账,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承接由上级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或移交的经营地与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事项,并组织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查。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对反担保方式进行审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认真核实审查,对无法调查到相关信息及与调查到相关信息不符的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对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和放贷,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贷款银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内容包括按照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银行所需的个人材料及保证措施材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应遵循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一人负责的原则,根据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及时建立街(镇)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二)贷后管理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对借款人进行定期上门调查,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查一次,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经营情况及居住地变化情况等。

    2、根据每季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对贷款合同期内,违约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进行上门催收,并将催收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对经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并出具调查报告。

    4、联系借款人的反担保人,向其说明情况,督促其帮助借款人归还贷款。

    (三)出具的调查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申请贷款项目一致,有无挪做他用等情况。

    2、企业经营情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营业执照年检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地、月产量、库存、雇佣员工数量、客户情况、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债务纠纷、经营稳定性、经营发展前景等。

    3、企业财务情况和家庭财务情况,主要包括:月收入、支出情况,固定资产、现金流量情况等。

    4、对借款人的综合评价及建议,主要包括:对逾期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帮助制定还款计划。

    (四)出具贷后追缴的意见

    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款的借款人,做出未还款原因的的分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五)执行协查任务。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借款人进行协查,对其本辖区内的居住地、经营地情况进行协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并做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将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在三日内发送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指导监督催缴贷款工作。

    (二)按照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对承诺还款的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其是否按照承诺还款,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指导。

    (三)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追缴贷款情况进行汇总,按照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对于拖欠贷款的借款人,不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

    (五)执行协查任务。对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借款人,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协查通知书或其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协查申请,组织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本辖区内的居住地、经营地情况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每季度首月的5日内,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员及担保人员信息进行分类,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供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并指导建立台账,贷后管理和追缴贷款工作。

    (二)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借款人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掌握小额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复核经办银行发送催收通知书情况。

    (二)以债权人身份,对合同到期后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发送律师函。

    (三)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计算不良率;经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讨论通过,负责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以债权人身份依法提出诉讼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自贷款首期还款到期之日起,贷款银行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工作,向逾期未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的借款人按季送达催款通知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对于因故无法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借款人签字的,应附挂号信回执,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对违约未还款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供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详细信息。

    (二)贷款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予以标记,取消借款人继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

    (三)贷款银行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未履行催收义务,未发送催款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本人签字认可的或没有挂号信回执及情况说明的,贷款银行按该笔贷款余额的3%承担风险损失。

    (四)贷款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及相关数据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联席会各组成单位设联络员负责数据交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使用、催收及其它必要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之前下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7-10-29

执行日期:2007-10-29

时间:2008-10-14 11:02: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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