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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仲字[1994]458号(有效) 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94年10月27日至28日、11月2日至11月3日在奎屯、阿克苏召开了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南北疆片区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按照《纪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94年10月27日至28日、11月2日至3日在奎屯、阿克苏召开了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南北疆片区会。18个地、州、市及兵团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同志,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交流全国、西北及内蒙古自治区和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先进经验,分析了当前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贯彻实施《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布置近期工作;做好《劳动法》的实施的准备。自治区劳动厅副厅长,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白森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客观地回顾了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7年来走过的路程,实事求是地肯定了成绩,总结了经验和教训,指出了今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部署了近期的具体工作,并切合实际地提出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的召开,使大家认清了形势,明确了任务,交流了经验,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鼓舞。并表示,回去后立即将会议情况向政府主管领导、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和劳动仲裁委员会作详细汇报,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首先,会议客观回顾了七年来我区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会议认为,七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经过全区仲裁战线同志的共同努力,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初点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系。1987年国家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自治区根据国家仲裁的程序、受案范围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顺利开展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加强了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目前,我区已建立劳动仲裁委员会109个,占应建立数99%,全区形成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组织网络。全区仲裁机构配备仲裁人员158人,其中专职的仲裁员72人,兼职的86人,这些同志大部分参加了劳动部、自治区、各地、州、市举办的劳动争议仲裁培训班,有的同志还参加了自治区举办的仲裁员、调解员资格认定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了资格证书。(三)积极宣传了劳动法规和政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鉴证、有效地预防了劳动争议发生。目前,我们对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鉴证24万多份。通过劳动合同鉴证,一方面保证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纠正违法合同,消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另一方面宣传了劳动法规和政策,增强了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四)坚持三方原则,积极开展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目前,全区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39起,其中以调解方式处理511起,仲裁裁决处理的728起有铲地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五)全面推行了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按照《条例》要求,1991年开始,我们对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进行了试点,并将试点经验及时推广。现全区已基本上全面实行了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六)帮助指导建立了兵团、师局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了地方仲裁委员会处理兵团劳动争议案件难度大的问题,对兵团在调解内部劳动关系和加速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会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认为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不平衡。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较快,而个别地区比较缓慢,甚至有的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才起步。(二)有的地区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只是个空架子、有其名无其实。(三)编制至今没有落实、大部分地区仲裁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有的身兼数职,不能适应目前劳动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四)财政上没有给劳动仲裁工作列专项经费,办案没保障,而劳动合同鉴证收费,自去年取消后至今没有恢复,造成了办案经费紧缺。(五)有些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统计报表不及时,特别是对集体争议引发的突发案件不能及时、准确的上报。 其次,会议强调提出,各级劳动仲裁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全国上下认真学习、大张旗鼓宣传《劳动法》的有利时机、努力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向前推一步。要动脑筋、想办法,做工作,树立劳动仲裁在全社会的形象。这次会议就普遍反映的仲裁编制问题指出,最近,劳动部、自治区都在采取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各地区劳动仲裁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不等不靠,及早做好落实编制。加强机构、充实人员的工作,对于劳动合同鉴证的问题,劳动部已明确是合法的,自治区劳动厅正在同有关部门协商尽快恢复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的问题。各地区劳动仲裁部门对于这一问题也要抓住时机,不等不靠,想办法,做工作,争取先把鉴证费收起来,及早解决办案经费紧缺的问题,总之,要看清形势,抓住机遇,努力工作。把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第三,会议对近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一)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为明年《劳动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近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因为《劳动法》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又是规范劳动工作的基本法。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同时,还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做好对以前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为明年《劳动法》的实施做好准备。使我们的工作与《劳动法》顺利接轨。(二)要大力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仲裁编制不落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的问题,是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特别在县市一级表现更为明显。因此,大力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各级劳动行政仲裁部门,要主动与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借《劳动法》颁布与即将实施和《条例》贯彻实施不断深入的强劲东风,向政府领导勤汇报,多反映,争取领导的关心支持,把这一问题解决好,争取在明年,全部成立仲裁机构,县市一级仲裁机构配备2--3人;地、州、市一级仲裁机构配备4--5人以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干部的培训。要力争在1995年底之前使全区劳动仲裁人员参训率达到90%。第三,全面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没有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的,希望尽快行动起来。人员不足的,可按新劳仲字[1992]3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仲裁员聘任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聘请劳动、工会、法律工作者,或其他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解决仲裁人员不足的问题,在选调补充仲裁人员时,要注意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要做好选调少数民族仲裁人员工作,要确实把思想过硬、熟悉法律、法规、劳动政策、业务水平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同志充实到仲裁队伍中来,仲裁岗位上的干部除提拔重用外,一般不要轻易流动,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三)深入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级劳动仲裁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主为、基层为主",重点做好企业经营者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依法制定、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实行规范化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同时,还要加强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强对基层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增强他们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把劳动争议更多地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要坚持"完善制度、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在扩大鉴证范围的同时,严格把鉴证质量关,纠正违法和无效合同。消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争议隐患。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要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信息网络作用。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的统计工作。各级劳动仲裁部门要按照每季度、每半年采取定期的方法,逐级报告工作交流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通上达、反馈及时,还要注意协同有关方面及社会团体,充公利用新闻媒介和其他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普及劳动法律常识。要创造条件、设立长期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四)在办案上下大力,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对于凡是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我们要积极受理,对缺乏实体依据的疑难案件,我们要依据规章,政策、敢于受理。做到"有案必受、受后快办、大案不惧、难案不拖,决不压案"。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突发事件,要注意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势态扩大和矛盾激化。1995年底之前,我们要按照《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仲裁文书样本》普遍确立规范化的仲裁办案制度。我们还要进一步加经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三方机制,密切与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联系,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会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艰巨任务,我们必须认识到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虽然,这些年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在当前劳动制度的改革中,仍有部分企业经营者,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依法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随意开除职工,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部分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的说走就走,随意“跳槽”,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目前,这些劳动争议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针对新疆多民族地区的特点和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度和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要重点加强边远守区、县市一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把好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关,要大力开展案例分析活动,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要针对新疆民族地区特点积极开展劳动争议仲裁的理论研究。为自治区劳动立法提供依据。总之,我们要通过努力工作,及进化解我区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缓解当前劳动争议不断上升的趋势。为保证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会议还就《劳动法》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以及兵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补贴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一) 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条例》执行,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我争议按《劳动法》执行。 (二) 《条例》有规定,《劳动法》有明确新规定的按《劳动法》执行,《劳动法》没有明确新规定的,继续执行《条例》。 (三) 对于申诉时效不一致,如何执行的问题,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条例》规定的6个月执行;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法》规定的60日执行。 (四) 1995年1月1日起,兵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兵团、师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兵团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 根据劳动部[1993]300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第18条规定,仲裁办办案补贴定为每天6--10元的标准,此项补贴,从办案经费和鉴证费中列支。各级劳动仲裁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此标准严格掌握执行。 会议要求,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战线上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好《劳动法》,按照中央提出的“抓准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大局,同心协办,努力工作,为开创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发布日期:19941109 执行日期: 199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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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4 15:41: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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