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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 |
国税办函[2005]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提高网站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对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税发〔2005〕112号和国税办发〔2005〕36号文件的要求,围绕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发布、纳税咨询、网站功能、网页设计、技术性能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于2006年2月底前报总局办公厅。 (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上进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网站满意程度的专题调查。由纳税人对各网站的满意程度按好、中、差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综合评分 (四)公布评估结果
根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综合评分结果,计算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向各地通报网站评估得分、排名及有关评估情况。
(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30分)。由纳税人对各地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信息发布(25分)。评估网站信息发布的舆论导向正确性,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税法宣传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创新性,办税流程公开等情况。
(四)纳税咨询(15分)。评估答复纳税咨询的情况。 (六)网页设计(5分)。评估网站页面设计、网站中文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规范统一情况,网站页面布局,网站导航和使用便捷性等情况。
(七)技术性能(5分)。评估网站访问速度、网站检索和法规检索等性能情况。 |
时间:2008-10-15 09:36: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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