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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邮政储金投资债券票券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5-17 执行日期:2004-5-17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29号令、财政部台财融(二)字第0932000508号令、中央银行台央业字第0930024429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7、9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7条 中华邮政公司以附条件交易债券及票券时,应于买卖成交单或交易凭证上约定债券或票券名称、利率、买回或卖回日期及价格,并经双方确认。 前项标的属债券者,应先签订「债券附条件买卖总契约」。 中华邮政公司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时,应依中央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邮政公司借贷中央登录公债,准用财政部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借贷中央登录公债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
时间:2008-10-16 08:39:36 点击数: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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