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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解除“临时工”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2000]22号(有效)

台州市劳动局:

     你局台劳仲[2000]17号《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临时工”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地政府制定的转制政策和清退“临时工”的有关政策,只要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作为处理依据。

     二、《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其使用的“临时工”之间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上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而要求经济补偿的,可按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181号《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精神办理。对属于《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的缴费对象及当地社保扩面的缴费对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

    发布日期:20000309

    执行日期:20000309

 

时间:2008-10-16 10:02: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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