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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后职工就业问题的复函 |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59号(有效)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杭劳法[1998]261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后从参加合营的中方聘用的职工安排就业问题的请示》收悉。 按照《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宣告解散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协助安排就业。“协助安排就业”是指这部分职工主要通过市场就业的途径实现再就业。对企业主管部门和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来讲,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责任,即应当为原职工提供多方面的就业帮助,包括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帮助办理有关手续等等。 发布日期:19990505 执行日期:199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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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6 10:26: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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