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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5]233号文件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
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2005-7-12 文号:豫劳社监察[2005]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劳社部发[2003]9号文件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2号)要求,明确劳动保障、公安、工商、教育等8个部门和组织的职责,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运用各种方式,确保收到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使全社会广泛了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提高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督查和总结上报工作。全省定于200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各省辖市在做好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查指导。省厅将在检查活动期间派人到部分市督导。 专项检查期间,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各省辖市要及时上报。检查结束后,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务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
时间:2008-10-16 10:40: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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