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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郑劳社〔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的范围

    参加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申报的条件

    1.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是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二是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三是遗有完全性失语者;四是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六是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至4级者。

    2.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虽然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但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职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须持住院病历(见附件1)、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收费凭证、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向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部门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填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附职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市)、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报。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由县(市)、区组织审核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经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务专家对各单位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以受理,并安排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后,由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务专家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医务专家的意见,上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将鉴定结论发放企业事业单位。对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四、时间安排

    1.上报材料时间:11月5日-11月15日。

    2.体检鉴定时间:待定(另行通知)。

    五、要求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又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企业单位和各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周密安排。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做到不打招呼、不写条子、不给暗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提供的病历资料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各级各部门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仍然要坚持“五公开”、“两禁止”。即:公开体检医院、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公开举报电话。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违纪。客观、公正地为职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颁布日期:2007-10-29

 

时间:2008-10-16 10:43: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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