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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2006〕15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就业政策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意见》各项补贴、奖励标准的执行时间问题。对《意见》已明确标准的(除培训补贴标准外)执行的时间可追溯到2006年6月1日。对《意见》未明确标准的及培训补贴标准,从配套文件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对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但尚未上岗的人员,按《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三、对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个人条件及所在岗位均符合《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限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政策执行时间起累计不超过3年。

    四、对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个人条件不符合《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限从上岗之日起累计不超过3年。

    五、对在岗就业困难人员,如因其所在岗位不符合《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补贴支付条件的,终止兑现相关补贴。如因此失业的,个人条件符合《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在个人提出认定申请后,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可免除求职登记、公示环节,及时给予认定,并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六、各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根据本区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意见》精神。

 

时间:2008-10-16 11:09: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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