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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流发[1999]16号 发布日期:1999-4-9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拍卖行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若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税时应按规定的还原公式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
时间:2008-10-16 20:33: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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