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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邮政局组织规章 |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2006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 执行日期:2006-1-20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邮政局之职责于由一月九日第2/89/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21/2000号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的《邮政局组织规章》第二条第一款内增加 j)项和l)项如下: " j)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l)管理通讯博物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时间:2008-10-16 21:04: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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