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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修正「邮政储金投资受益凭证及上市(柜)股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邮发字第093B000032号

发布日期:2004-5-4

执行日期:2004-5-4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32号令、财政部台财融(二)字第0932000535号令会衔增订发布第11条条文;原第11条条文修正并递改为第12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1条 中华邮政公司出借依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之股票,其出借股票之帐列成本金额仍应计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投资限额,并准用财政部对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出借股票之相关规定。

  第12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时间:2008-10-16 21:24: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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