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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邮政局、 教育部、 国家语委

文    号:国邮联[2000]304号

发布日期:2000-6-28

执行日期:2000-6-28

  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邮政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义务,必须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邮政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改进邮政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正常运转,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将给邮政带来许多机遇,国际、国内贸易的繁荣,将给信息服务、物品流通领域带来更多商机。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利于应对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后的新情况,有利于增强邮政整体竞争能力。作为重要的"窗口"行业,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邮政行业的自身需要,也是为全国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邮政系统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就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

  在邮政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实现以规范汉字为工作用字。

  二、内容和要求

  (一)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邮政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营业员、投递员、邮储业务员、报刊发行员以及工作在呼叫中心、信息查询等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邮运指挥调度人员、检查监督人员也应达到相应水平。

  (二)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邮政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在规范汉字的下方书写,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三)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三、措施和步骤

  (一)为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邮政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2000年内要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配合下,对职工普通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对职工特别是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分批进行普通话达标培训。到2001年底,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未达标的必须进行再培训。

  (二)2000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和直属单位,要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配合下,对所属单位、基层网点的公共用字、公文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1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和计算机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

  (三)从2002年起,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称号的评比条件。把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同职工业务培训、公共场所环境布置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

  (四)每年9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邮政部门要在宣传周内,大张旗鼓地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工作。平时也可在业务场所张贴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等,使邮政系统成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窗口",为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环境做出贡献。

  四、领导和管理

  (一)各邮政企业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指导和配合;各地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邮政企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在语言文字的培训、检查和编写教材、宣传材料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二)各邮政企业均应确定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

  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或在现有工作制度中补充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同业务管理和提高职工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时间:2008-10-16 21:36: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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