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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邮政汇兑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复[2001]380号 发布日期:2001-12-11 执行日期:2001-12-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国际邮政汇兑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 (闽汇〔2001〕1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通过邮政储汇局收到的从境外汇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每人每次可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 二、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邮政储汇局每人每年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币现钞;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三、邮政储汇局不能按外汇指定银行执行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付汇标准进行业务调整。因为邮政储汇局不是外汇指定银行,其能否按外汇指定银行执行的标准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付汇业务、执行有关外汇政策的水平如何以及外汇局如何进行监管等,总局正在研究。 此复。 |
时间:2008-10-16 21:40: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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