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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多头印制邮政编码图书的通知 |
发文单位:邮电部等 发布日期:1990-2-3 执行日期:1990-2-3 实行邮政编码制度是邮政通信业务的一项改革,旨在确保用户的通信利益。目前,随着宣传和推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书写率的提高,各地邮政部门将逐步进入实用阶段。邮政编码是邮件在分拣封发处理和投递过程中的信息依据。邮政编码簿是专用工具书,其编码必须准确。否则,就会造成邮件传递混乱的严重后果。现已发现有些单位印刷的邮政编码簿,差错较多,质量没有保证。为防止滥印、滥发邮政编码资料的情况继续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综合性邮政编码图书的出版、发行,要经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国性的须经邮电部邮政总局审批;地区性的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批。这类图书由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非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发行。 二、各部门、各系统和各单位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邮政编码类簿籍,也须向邮电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在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准印证后,方可印制。这类簿籍只限内部使用,不得进入市场对外销售。 三、自文到之日起,凡未经审批而擅自印刷、出版、发行邮政编码图书的,要按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88〕新出联字第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已印制的一律停售,由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商处理。 |
时间:2008-10-16 22:11: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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