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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
时间:2008-10-17 09:18: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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