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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 |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2006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19 执行日期:2005-12-20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章 财产制度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性质及宗旨 体育发展局为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局级公共部门,其宗旨为指导、鼓励、协助及推动体育运动的开展,协力为体育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并在体育组织及人员间充当协调者的角色。 第二条 职责 体育发展局的职责为: (一)执行体育政策,广泛引发普罗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着力宣传体育运动在道德、文化及社交层面的价值,促使人们注意规律的体育锻炼对保持健康且优质的生活之重要性; (二)编制并提出年度及跨年度的体育发展计划及项目; (三)确保发展高水平竞技体育及康体活动所需的技术及后勤支持; (四)建议采用普及体育锻炼的计划; (五)推动社团体育运动规章的制定,并协助获认可的体育社团; (六)促使按不同体育项目的类型及所适用的标准制订体育基建的建造及修缮计划; (七)推动举办体育培训及进修活动; (八)与致力开展体育培训工作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合作; (九)推动及协助与本地或国际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之间的体育交流,建议与其签订发展体育运动及贯彻职责履行的协议及议定书; (十)组织及协助举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办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体育活动,并提供一切所需的技术支持; (十一)推动及协助运动医学各个层面的发展; (十二)执行以上各项未有载明,但经行政长官命令进行且按有关工作性质属该局一般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体育发展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有关官职分别等同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附表一第二栏所指的局长及副局长,并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制度。 二、体育发展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体育发展厅; (二)体育设施管理厅; (三)行政财政处; (四)组织、研究及信息处; (五)运动医学中心。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一、局长负责统筹及领导体育发展局的工作,尤其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体育发展局; (二)确保体育发展局的运作及有关工作的开展; (三)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体育范畴的投资与发展计划,并将之呈交上级批准; (四)统筹预算案的编制工作,将之呈交上级批准,并跟进有关预算案的执行;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它机构及实体进行体育范畴的合作; (六)经主管体育范畴的政府成员批准,与本地或国际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发展体育运动的计划合同书、协议、议定书或合同; (七)建议上级批准将体育发展局辖下的设施及设备借予本地或国际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或交由其经营,以举办属体育发展局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八)在体育发展局的职责范围内,就涉及该局人员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 (九)批准为履行体育发展局职责而需要的研究、工程、工作、服务及供应的判给,并订立有关合同; (十)向体育委员会主席建议该委员会的会议议程; (十一)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及法律赋予的其它职权。 二、局长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或转授予副局长或其它从属于局长的附属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三)行使由局长经上级认可而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体育发展厅 体育发展厅为负责与体育社团直接联系、参与诸如康乐体育、竞技体育及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等不同规模的体育发展活动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社团体育及培训辅助处; (二)大众体育及特别计划处。 第七条 社团体育及培训辅助处 社团体育及培训辅助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确保体育机构在体育发展局登记的所有行政程序及手续; (二)组织及持续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体育总会、体育会及运动员的数据库; (三)研究、建议及执行社团体育整体发展的措施; (四)就给予体育总会技术、物质及财政支持的事宜制作建议书; (五)协调体育代表队的赛前训练安排; (六)订定高水平竞技体育的概念及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评核标准及条件,以及制定不同情况下提供技术、物质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并就该等事宜向上级提出建议; (七)向上级建议对属高水平竞技体育的运动员提供协助,并跟进有关的执行情况; (八)研究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水平竞技体育的所需条件; (九)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获认可的体育总会合作,发掘及选拔具潜质的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员; (十)鼓励及协助体育社团设立专责指导青少年体育锻炼的技术组; (十一)与各单项体育总会沟通,组织及执行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大众体育及特别计划处 大众体育及特别计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构思、规划及执行普及市民进行体育锻炼的活动计划; (二)与本地或国际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开展有益身心、丰富余暇生活及提高生活素质的康体活动; (三)与负责开展学校体育的机构合作,向儿童及青少年推广体育运动; (四)在体育发展局专责国际关系的附属单位协调下,与致力推广大众体育及康体活动的国际机构保持联系; (五)协调每年举办的暑期活动计划; (六)执行大型体育活动计划,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表演项目、大型康体活动、礼宾仪式及纪念典礼; (七)订定每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计划,其内除包括有关章程、预算及举办活动所需的资源外,尚应包括宣传、市场推广及财政控制等资料; (八)设立、招募、培训及训练专业人力资源队伍,以便为所举办的大型体育活动提供协助。 第九条 体育设施管理厅 体育设施管理厅为负责在体育基建及设备范围内进行规划、评估及跟进开展工作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体育设备规划处; (二)体育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体育设备规划处 体育设备规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就体育设施及设备的建设计划、有关性质及类型的事宜编写及提交建议; (二)就交予该局审议的体育基建计划进行分析及给予意见,并向倡议有关计划的实体提供技术支持; (三)跟进体育设施及设备的建造及保养工程; (四)出版澳门体育场地图册,并持续更新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体育设备管理处 体育设备管理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确保体育发展局辖下体育设施的管理及经营,并可建议采用能改善体育基建管理效益的措施; (二)就体育发展局辖下体育设施的内部使用守则提出建议; (三)确保体育设施的良好运作,并促使遵守有关设施的内部使用守则; (四)监管及跟进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但由其它实体以特许形式经营或其它借用方式使用的体育基建的管理工作; (五)确保根据有关协议、合同或议定书的规定并为产生有关的法律效果,管理及经营交由体育发展局使用的、属私人财产的体育基建; (六)确保体育发展局辖下体育设施的适当使用,严格执行所适用的规则,尤其是与预防暴力事件、安全及卫生有关的规则。 第十二条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确保人员的聘任、甄选及管理等行政程序的执行,整理及持续更新在职人员的个人档案; (二)确保一般文书处理及有关登记工作,建立文件档案库并保持其运作; (三)就受益人为体育发展局人员的社会福利供款事宜组成有关卷宗; (四)编制及持续更新体育发展局的动产及不动产清单; (五)确保财产的管理,监管设施及设备的保存、保安及保养工作; (六)就购置部门运作所需的物资编写建议书,并为有关的保存及分配工作采取措施; (七)管理车队; (八)确保所有收支的会计程序,并作出书面纪录; (九)监管出纳活动; (十)确保预算的执行; (十一)就涉及开支的程序,尤其有关预留款项的程序作出报告; (十二)确保所有已结算的管理帐目的存盘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研究及信息处 组织、研究及信息处为负责协调由体育发展局开展的所有研究及策划工作的附属单位,其尚须负责法律、信息化、内部及外部程序现代化以及国际关系等范畴的工作,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跟进及协调为执行国际体育政策所必要的工作,尤其是与国际体育机构的联系; (二)与社团体育及培训辅助处共同协助体育社团加入国际联会; (三)就体育范畴的对外合作事宜提供协助,尤其是与同类实体及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 (四)根据上级的指引,与各附属单位共同协调体育发展局年度活动计划及有关执行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研究并提议可使体育发展局运作更趋现代化及简化的措施,并与其它附属单位一起执行该等措施; (六)就所有与体育政策的订定、策划及跟进有关的事宜进行研究; (七)协助设立电子政府系统; (八)确保推行切合部门所需的信息解决方案; (九)确保体育发展局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 (十)应上级及其它附属单位的要求,提供法律技术支持,并就体育范畴的法律问题发出意见书、备忘录及信息性文告; (十一)协调立法程序,并就司法争讼事宜提供协助; (十二)拟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性质的文件,并应要求参与纪律程序、简易调查程序及全面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运动医学中心 一、运动医学中心为负责在体育范畴进行临床诊断、检查及医疗工作的附属单位,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为已在体育发展局获认可的体育社团内登记的运动员及法例规定的其它使用者进行体格及机能评估; (二)推动运动医学的科研工作; (三)推动及协助组织属运动医学范畴的宣传、培训及专门研究活动,尤其是有关预防方面的事宜; (四)探究体育锻炼所引致的创伤及疾病,并推广预防措施; (五)协助药检工作; (六)确保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的赛前训练计划提供运动医学辅助; (七)协助及参与由其它机构开展的、属运动医学范畴的活动; (八)与有关的负责机构合作,发掘及选拔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员; (九)与有关的负责机构合作,订定运动员的训练计划,尤其针对属高水平竞技体育的运动员; (十)向上级建议与同类的国家或国际机构签订运动医学范畴的议定书或协议。 二、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运动医学中心等同处级部门。 第十五条 体育发展基金 体育发展基金附于体育发展局运作,受专有法例规范并享有行政及财政上的自主权。 第三章 财产制度 第十六条 体育设施 一、下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的体育设施拨归体育发展局: (一)得胜体育中心; (二)水上运动青年中心; (三)运动医学中心; (四)竹湾水上活动中心; (五)澳门体育综合体; (六)巴波沙体育中心; (七)澳门运动场; (八)路环小型赛车场; (九)望厦体育馆; (十)澳门理工学院体育馆; (十一)澳门奥林匹克游泳馆; (十二)嘉模泳池; (十三)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户外天地; (十四)塔石体育馆; (十五)透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主管体育范畴的政府成员的批示,拨予体育发展局的其它体育设施。 二、体育发展局可藉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议定书,并经主管体育范畴的政府成员确认后,将其辖下的体育设施交予该等实体管理。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七条 人员制度 一、体育发展局的人员适用澳门公职的一般制度。 二、体育发展局尚可透过个人劳动合同或提供劳务合同的方式聘用高级技术人员或技术人员,以执行高技术性的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顾问 一、体育发展局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从外地取得属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顾问服务。 二、按上款规定取得技术顾问服务,须由体育发展局局长建议,经行政长官许可后,以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为之。 第十九条 人员编制 体育发展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条 人员的转入 一、体育发展局编制内人员以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核准的编制内的有关职位。 二、上款所指编制内人员的转入,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它手续。 三、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五、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设的开考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废止及最后规定 一、废止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及六月二日第21/97/M号法令。 二、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签订的体育基建管理特许合同继续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附表 体育发展局人员编制 |
时间:2008-10-17 10:37: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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