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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1-3-16 执行日期:1991-3-16 经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86号文件批准,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仍按邮政资费调整前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和邮电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现将国家物价局复函随文附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 国家物价局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邮电部: 你部邮部(1990)783号《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仍按邮政资费调整前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和邮电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时间:2008-10-18 08:04: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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