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邮政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万国邮政联盟关于第二十二届万国邮联大会组织工作的协议 |
发文单位:万国邮政联盟 发布日期:1997-6-9 执行日期:1997-6-9
考虑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万国邮政联盟在中国召开第二十二届大会, 考虑到 万国邮政联盟已接受这一邀请, 考虑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万国邮政联盟已通过双边协议决定,大会将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邀请国政府") 和 万国邮政联盟(以下简称"邮联") 为 组织第二十二届万国邮联大会并就双方为此应承担的义务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会的会址和会期 第二十二届万国邮联大会将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以下简称"会议中心")举行。大会将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幕,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闭幕。 第二章 有关秘书机构的规定 第二条 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邮联工作人员在邀请国政府的协助下组成。 第三条 中国秘书局 一、大会在物质方面的组织工作由邀请国政府通过中国秘书局承担。 二、中国秘书局局长负责大会秘书处与邀请国政府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由邀请国政府负责提供的服务及人员 一、邀请国政府在大会秘书处的协助下负责文件的印刷、装订和分发工作。邮联方面将派两名称职的人员参与文件印刷车间的工作。他们将协助文件印刷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大会秘书处与文件印刷车间之间的联络工作。 二、邀请国政府将向大会提供会议厅服务人员、负责会场印刷文件的分发、邮件的内部传递以及大会秘书处复印机运行所需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数量将同邮联国际局总局长协商确定;他们应具备足够的外语知识。 第五条 人员的工作时间 一、由邮联提供人员的工作时间将由邮联国际局总局长确定;由邀请国政府提供大会秘书处支配人员的工作时间将同邮联国际局总局长协商确定。 二、工作时间安排将根据能确保大会顺利进行的原则确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将占用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 第六条 用于人员的开支 一、由邮联提供的人员的薪金、津贴及特殊补助将由邮联负责。 二、邀请国政府负责本国人员的相关待遇问题。 第三章 关于所需场地、办公家具、机械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规定 第七条 场地和办公家具 一、邀请国政府将同邮联协商提供必要的场地,特别是会议厅、办公室、工作间以及所要求的其他设施,并承担费用。 二、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止,由邀请国政府提供的所有场地都应交由大会支配。大会秘书处运行所需的场地应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之前五天即能启用,并在大会闭幕之后两天内仍可使用。 三、必要时,大会秘书处的办公场地应昼夜随时向大会秘书处成员开放。此条只有在采取安全措施时才可以例外。 四、邀请国政府将提供信箱群,并承担费用。要求为每一位代表、观察员以及大会秘书处每一位成员配备一个信箱格口。 第八条 有关场地的开支 一、邀请国政府将承担提供给大会使用的会议中心场地的费用,其中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和设备,场地的维护、清扫、警卫及维修,供水和供电,信息通信接头,内部及市内电话服务。 二、区域性邮联将承担其在整个会议期间或临时性使用的场地的租用费。 第九条 有关同声传译、讨论情况录音、电子表决和视听系统的技术设备 一、邀请国政府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包括招聘人员),以便在两个主要会场内提供同声传译、讨论情况录音和电子表决方面的技术设备。讨论情况将使用原发言语文、英文和法文录音。 二、邮联将承担在会议中心以及在会议中心以外地点举行的各种与大会有关的仪式中同声传译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费用。此项也包括当原定语种数目有变动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性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涉及为大会秘书处提供的讨论情况录音设备也同样对待。供应商最终由邮联决定,必要时可在招标或报价基础上决定。 三、邀请国政府将承担电子表决系统在安装、使用和维修方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对于必要的视听扩音设备(麦克风、扬声器)和视听放映设备(放映机、幻灯机、录像机及计算机辅助放映设备),也同样对待。 第十条 办公设备及用品 一、邀请国政府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必需的设备和用品至迟在大会开幕日之前数天即可投入使用。对于从伯尔尼发来的文字处理机及其它物品,在入关时应特别给予最大便利。 二、邀请国政府应对建立一个适宜的本地信息网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为大会秘书处,必要时为各会员国代表服务。 第十一条 有关办公设备及用品的开支 一、邀请国政府应承担从伯尔尼到大会会场之间运送文字处理机(电子计算机和打印机)往返费用的一半。 二、邀请国政府应为文件印制设备的运行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包括招聘人员)。 三、邮联将承担文件印制设备的租费,以及大会文件编写和印制所需的纸张和用品的费用。设备的供应商最终由邮联决定,必要时可在招标或报价基础上决定。 四、邀请国政府将向大会与会者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 大会决定集的定稿印刷 大会后,邮联将负责印刷第二十二届大会的决定集。它将按成本价向邀请国政府提供根据总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所必需的文件份数。 第四章 向大会与会者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性服务 邀请国政府应向大会与会者提供一般性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邀请国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邮费的免付 一、邀请国政府将承担有关下列邮件的邮费: (一)(国际)航空函件和优先函件: --20克以内的信函; --明信片; --20克以内的其他函件。 (二)水陆路函件: --国内业务:在重量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类函件和包裹; --国际业务:在重量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类函件。 (三)水陆路运输的国际邮政公事袋: --30公斤以内。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邮件只能在大会会址所在地设立的专门邮局交寄。 第十五条 电信服务 一、会议中心内将向大会与会者提供内部电话服务。为此,邀请国政府应编印一份电话号码表。 二、邀请国政府将为大会秘书处提供30部左右移动电话机,并承担费用。 三、对于所有与会者,从大会会场或通过上述移动电话机向北京市内挂发的电话和传真均将免付费用。 四、邀请国政府将不承担城市间或国际的电信业务费用。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结付。 第十六条 应发给与会者的物品 邀请国政府应向与会者发放: (一)一个证件(胸卡); (二)一份用多种语文撰写的大会指南,提供各种有用的资料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说明、各项活动的日程安排等); (三)信纸、水陆路函件信封和航空函件信封; (四)与会者名册; (五)各种请柬。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宿 邀请国政府将负责为与会者及其随行人员预订旅馆住房。旅馆清单应寄送给各会员国邮政。预订旅馆的最终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旅馆费用将由各当事人自行负担。邀请国政府将尽力为所有与会者提供最为优惠的条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服务 一、邀请国政府将向在较远旅馆下榻的与会者免费提供往返于会议中心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为秘书长及其副手配备两部轿车及司机。 第十九条 特权和豁免 邀请国政府应注意使《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适用于万国邮政联盟及其第二十二届大会与会者。对于公约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将有待于双方进一步明确或协商。 第二十条 税费问题 邮联对其支付的与大会有关的开支,其中包括大会秘书处人员的住宿费用,免缴各种税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 邀请国邮电部与邮联国际局将签订一项特别协定,列明各项实施细则,特别是有关必备的场地、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都应附在本协议后面,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将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将在协议规定的各项预期活动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整个期间内一直有效。 本协议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以资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万国邮政联盟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 托马斯·利维 (签 字) (签 字) |
时间:2008-10-19 08:49:35 点击数:0 |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邮政托收公共服务规章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