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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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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发展电信邮政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改善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的经济技术关系,并为两国企业与经济实体在该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创造可能的机会。

      第二条

      为加强电信邮政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电信邮政业的发展,采用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签字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企业与经济实体之间达成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如下:

      (一)交流技术信息,改善科研工作,实施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中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计划;

      (二)组织培训、研讨会,以及专家和顾问互访;

      (三)审定并采用新的、现代化的电信邮政技术;

      (四)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电信邮政领域国际立法问题交流信息;

      (五)加强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合资公司的合作。

      第三条

      为促进本协定的实施,缔约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工作组,混合工作组将有以下权限:

      (一)就第二条确定的合作方式提出具体建议;

      (二)确定未来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重点。

      工作组将不定期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轮流举行会议。

      第四条

      如无其它协议,专家和顾问互访所产生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派出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邀请国专家和顾问的赴访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履行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范围内未完成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2000年2月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文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部长                                       伊万·马科维奇联盟部长

    时间:2008-10-19 22:09:34   点击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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