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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复劳动部、建筑工程部关于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的报告 |
(195年11月4日)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意见”的联合报告,我们基本同意。但应当允许地方有一定的机动权限。具体办法同地方协商制定以后即请你们两部联合通知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附:
劳动部、建筑工程部关于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的报告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兹将我们对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报告如下:
建筑业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开始是由原大区或省(市)负责编制、管理的。一九五四年大区机构撤消以后,为了适应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于一九五五年初期,在原大区(省、市)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由劳动部、建工部共同负责编制了一九五五年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并发布各省(市)执行。 一、由于各省(市)的定额水平、定额项目和定额结构形式的不同,从全国的范围来讲,就无法衡量、比较各地的定额水平和工人劳动效率的高低,这样不仅失掉了编制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的基础,而且也不能发挥先进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分散编制以后,由于各地对定额水平的掌握有松有紧,很不平衡(如辽宁一九五九年的定额水平比去年提高了百分之十九点七一,吉林提高了百分之十六点零九,而山东、四川、河北、北京、广西等省(市)则基本上维持去年的定额水平),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劳动定额计算计件工资或奖励以后,各地区之间的工人工资水平,势必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对邻省之间的影响尤为明显;
三、由于各省(市)建筑业的生产特点、操作方法都差不多,而各地分散编制劳动定额,在人力、物力方面也有些浪费现象。也有少数地区由于缺乏人员和工作经验等原因,对这一工作未很好的管理起来,甚至有的仍沿用前几年的劳动定额。 |
时间:2008-10-20 08:25: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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