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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
晋地税税二发[2002]第6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 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总局规定,结合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二、对上述中介机构凡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从高核 定其应税所得率。 三、各市(地)地税机关要在2003年2月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具体内容包括:本地各类中介机构户数及清理检查前实行核定征 收的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清理检查后仍实行核定征收的中介机构户数、名称、应税所得率情况等。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时间:2008-10-20 16:18: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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