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0日) [1996]民他字第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肇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院的冯仲勤诉刘坚房屋继承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86年第32次会议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同意原合议庭的二个人的意见,认为冯湛清1948年立遗嘱时,未经其丈夫刘卓同意,把属于其丈夫的一半房产也用遗嘱处分了,该部分遗嘱无效。以后依据该遗嘱将该屋全部登记为冯仲勤所有也是无效的。冯湛清立遗嘱时刘卓不在场,也无证据证实立遗嘱后刘卓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份遗嘱,故不能认定刘卓解放后十几年无异议,视为放弃权利。主张该屋处理一半归冯仲勤所有,一半为刘卓的子女共同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湛清于1944年以自己的名字登记了该屋产权,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冯湛清订立遗嘱时不在场,但在以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没有提出异议,且该屋已于1951年由人民政府发给冯仲勤房地所有权状,确权为冯仲勤所有。冯湛清、刘卓在世时没有异议。在这以后由其子女主张继承其父母用遗嘱处分了的权利,否认遗嘱无效。值得研究。认为冯湛清所立遗嘱全部有效,该屋全部归冯仲勤所有。还有一种意见认为,1948年刘卓和子女都参加革命,留下冯湛清在家照顾冯奇生。冯奇生病重,冯湛清无力料理,才写下遗嘱将该屋给冯仲勤。冯仲勤已按冯奇生的遗嘱取得了冯奇生在郁南县建城老家一座2间1/3的房产。如果认定遗嘱全部有效,全部房屋归冯仲勤所有,这在情理上是讲不通的。解放前参加革命了,在家的房产就这样被人占去,这怎么行。认为该份遗嘱无效。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感到把握不大,且涉及到一些老干部的问题,故转请示你院。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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