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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晋国税函[2002]第4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外贸(工贸)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 确: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该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 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外,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27号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有关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精神,现对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
时间:2008-10-21 14:44: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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