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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
国法[1999 ]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22号),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经我办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8月30日向全国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 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帮助当地的保险机构和仲裁委员会,在对本地保险工作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和协助仲裁委员会和保险机构,在保险系统内选聘一批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保险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请你们将聘请的保险专业仲裁员名单经我办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要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涉外保险纠纷的需要,积极开展有关设立涉外保险仲裁条款和选聘涉外保险仲裁员的工作。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于12月底前报我办协调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
时间:2008-10-21 15:49: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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