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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1998)经终字第19号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某机械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市某机械厂、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初字第63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虽与威海市机械厂签订有仲裁条款,但该条款约定发生纠纷时应提请合资企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属约定不明确,该仲裁条款无效,发生纠纷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威海市某公司不是联营的一方当事人,其无权向河南省某公司主张权利,故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威海市某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是错误的,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威海市某机械厂和威海市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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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2 08:57: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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