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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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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秘函[9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依法公正仲裁,提高仲裁质量,努力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精神,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普遍性问题,加强监督指导,自1998年8月1日开始,对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或通知之日起10日内填写《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情况报告表》(样式附后),并附人民法院裁定书或通知副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副本等复印件各一份,通过你们报我办。 据部分仲裁委员会反映,有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或通知后没有通知仲裁委员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案件的裁定或通知告知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应当与有关人民法院主动联系。 请你们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行政区或所属的各仲裁委员会,并督促进行。 联系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三处 黄新华 刘茂亮 电话:63095749 传真:63097448 邮编:10001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处行政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仲裁委员会(公章)
填表人: 核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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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2 11:27:55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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