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交通安全法类 » 水路交通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执行日期:1997-12-1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持《搭靠证》擅自搭靠外轮或搭靠非《搭靠证》所指定的外轮的; (二)未经许可,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未经边防检查人员批准,载运未持有效证件人员上下外轮的; (四)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时,员工未办理或未持有效登外轮证件擅自上下外轮的; (五)伪造或涂改搭靠外轮和登轮证件的; (六)持无效证件,搭靠外轮的。"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边防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枉法。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0-23 15:31:35 点击数:0 |
上一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篇: 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