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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
合劳社秘【2008】19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规定,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制定如下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合肥市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据实结算。 三、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500元。 检查项目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疫三项,B超等。 2、生育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顺产:2000元; 助娩产:2500元; 剖宫产:4000元; 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在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120元,住院流产400元,药流300元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元,药流800元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80元;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输卵管绝育术:1200元;输精管绝育术:1000元;输卵管复通术:3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五、 本结算标准自3月1日起实施。 注: "三个目录"指《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
时间:2008-10-23 17:14: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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