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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仲裁员实行办案补助的通知 |
苏劳[1996]50号(有效)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局: 近些年来,劳动关系日趋复杂,集体上访、罢工和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态势,劳动仲裁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辛苦。为了加强劳动仲裁工作,调动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仲裁工作水平。根据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规定;“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劳动仲裁员实行办案补助,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专职劳动仲裁员实行固定补助。要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工作量,给予专职劳动仲裁员每人每月60元至100元的固定办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二、对兼职劳动仲裁员实行每案补助。凡劳动行政部门、经委(计经委)、总工会的兼职劳动仲裁员,以及从其他单位聘任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实行每办一案给予30元办案补助。 三、根据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及管理实施办法》(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93]127号)的规定,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补助从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中支付。 本通知自下发之月的次月开始执行。 发布日期:19960903 执行日期:199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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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5 16:19: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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