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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2006-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为了用好国家对国有林场、苗圃的燃油补贴资金,确保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的正常生产。根据财政部对我省国有林场、苗圃的补贴政策,特制定以下财政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
  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良种繁育基地、种子园、良种基地、采地基地、生态基地和育苗中心)的生产性车辆(指运输车、客货车、铲车、拉水车、拉粪车等)、拖拉机、摩托车(指专门用于护林的摩托车)和发电机。
  二、补贴依据
  各市、省直林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经核实后的用油设备数。
  三、补贴标准
  (一)汽车:百公里平均耗油18公升,年均行驶里程4.2万公里,按照9.5月计算,每车耗油5985公升。
  (二)拖拉机
  1.运输:百公里平均耗油40公升,年均行驶里程1.5万公里,年耗油6000公升,按照9.5月计算,每车耗油4750公升。
  2.耕地和中耕作业,一年耕地二次、中耕一次共三次,每亩耗油4公升,平均面积400亩,年耗油4750公升。两项合计每车耗油9500公升,折合7.0吨。
  (三)发电机:每小时耗油5公升,1天以8小时计,一年按180天计算,每台年耗油7200公升,折合约5.33吨。
  (四)摩托车:百公里耗油5公升,每天行驶38公里,360天行驶1.36万公里,每车年耗油约680公升,折合约0.50吨。
  四、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补贴幅度、各市和省直林局及省直有关单位的用油设备数及成品油提价幅度计算,对省直林局、市林业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补贴。
  五、补贴渠道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资金,省直属林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直属林局及省直单位拨付;市、县级由市、县林业部门负责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山西省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燃油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时间:2008-10-28 09:10: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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