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2006-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山西省
(晋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为了用好国家对机动渔船的燃油补贴资金,达到保障渔农和渔业企业经济利益的目的,根据财政部对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的资金额度和补贴办法,制定我省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原则
全省用于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机动渔船,其在从事生产活动时的燃油消耗。
二、补贴内容
全省渔业捕捞、养殖机动渔船按每千瓦所消耗燃油进行补贴。
三、补贴依据
根据机动渔船的功率,结合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计算出一年的耗油量,以此作为补贴资金额度依据。同时须提供山西省渔船登记检验证明。
四、补贴标准
根据机动渔船燃油量核算,补贴时间为9.5个月。
五、补贴渠道
(一)各市属渔船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补贴,县级渔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至使用机动渔船的渔农和企业。
(二)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机动渔船
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经省水利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拨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2006年全省机动渔船及燃油补贴分配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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