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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92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2005-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办发〔2005〕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公安、农机部门的职责行为,依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管理,有效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移交工作按时完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农机部门要向公安交管部门移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档案,公安交管部门要向农机部门移交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移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影响移交工作的人员安置等问题,要调整思路,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绝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全省乃至全国整体移交工作。对未开展这项工作及持等待观望态度的市、县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其立即开展档案移交工作。务必于2005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双方档案移交工作。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部门管理职责
  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对所管理的车辆发牌、发证及对驾驶人的考核和管理要严格进行。
  (一)整顿无牌无证车辆。对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要进行认真整顿,督促车主办理车辆牌证;对无证驾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依法处罚并督促其考领驾驶证。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地方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印发各种宣传材料,加强县、乡、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全省道路安全畅通。
  (三)深入农村,积极开展便民活动。地方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组织人员将服务向县、乡、村延伸,对偏远山村,要定期上门服务,开展交通知识讲座等。同时,要简化办牌、办证的手续和程序,采取上门办理等便民措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时间:2008-10-28 09:37: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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