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5〕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