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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86号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04-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办发〔2004〕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现就我省失业保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驻并省直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
  三、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90%留本市统筹使用,10%上缴省调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同级财政补贴。
  四、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发放。
  五、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时间:2008-10-28 17:35: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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