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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年)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振华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
时间:2008-10-28 17:38: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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