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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8号
      【发布日期】2007-08-12
      【生效日期】2007-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发〔2007〕28号)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人民政府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并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前,需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须申请办理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中任何一项有效期届满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2007年8月31日前,各类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者,应自查自纠,主动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基层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域范围内有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煤场、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加油站、屠宰场点、互联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和各类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其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统计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汇总后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乡(镇) 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强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对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的排查摸底、汇总造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 8月31日前要先行自查自纠。逾期不纠正,继续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要依法按行政处罚幅度上限予以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类型,分类整治。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证照手续,规范其经营活动;对不申报办理的,或者申报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取缔。
      七、政府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对以暴力对抗、阻碍执法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为:当地区号+12315。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时间:2008-10-29 09:32:10   点击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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