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担保法类 |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住房市函[2002]078号 发布日期:2002-11-19 执行日期:2002-11-1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2000年,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后,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对促进住房消费、防范住房贷款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各地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各地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现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要求 (一)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成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机构; (二)调查内容:见附件《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及指标说明; (三)调查时间:调查表数据填报今年三季度的有关数据,调查情况报送时间为12月5日前; (四)其他:请省(区、市)尽快将调查工作布置到各市(县),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各市(县)报送的《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市(县)要及时向省(区、市)报送以下材料: 1.《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调查表填报的数据要准确、完整、全面,并加盖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公章。 2.有关文字材料,主要应包括批准设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单位,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关系到住房市场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并及时了解和反馈有关信息,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请目前仍未备案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年底前将有关资料,包括政府批准成立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等尽快报送我司备案。 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我司拟会同财政部综合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年底前召开一次部分省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座谈会,研讨住房置业担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的监管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等。请各省(区、市)部署有关城市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 杨佳燕、汪为民联系电话:010-68394081(兼传真)、68393190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E-mail:shichang@mail.cin.gov.cn附件:住房置业担保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
时间:2008-10-31 15:31:1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