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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资产为担保办理借款之相关规范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证四字第0930003843号 发布日期:2004-8-9 执行日期:2004-8-9 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就其所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为担保办理借款之相关规范事项如下: 一、借款目的应以因应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但书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钜额受益凭证之买回」条款所规定之事由,支付买回价金缺口为限。 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买回价金缺口。 三、所称买回价金缺口,指流动资产加计当日申购受益凭证发行价额扣除应保持之最低流动准备金及当日受益权单位买回价金总额后之余额。 四、办理借款期间,受益人申请买回应支付百分之二之买回费用,买回费用应归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 五、办理借款应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借款人,并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为担保,利息费用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担,且借款契约应明定,借款金额应径拨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专户。 六、办理借款期间,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之方式公告之。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为担保办理借款,其相关借款决策作业,应作成书面纪录并建文件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时间:2008-11-01 10:12: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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