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时不当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取发票的行为。
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有: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有: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有: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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