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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文    号:劳社培就司发[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6-8

执行日期:2000-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关人才的需要,提高我国公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专门从事组织机构公众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调查、咨询、策划和实施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公关职业的人员。

  二、资格与条件

  公关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本职业鉴定内容依据《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根据公关员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本职业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公关员职业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公关员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

  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时间:2008-11-03 16:22: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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